我們知道,政府在征地后會給被征地區域的居民一定的回遷房數量,以彌補
拆遷損失。可是,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出現回遷房需要轉讓的情況。那么,回遷房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遷房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一定要約定
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并沒有取得
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
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
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
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
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二) 嚴防“一房多賣”的發生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鉆,一旦房價高漲,
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在房屋買賣
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
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購房人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三) 買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
沒有
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
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而賣方認為
違約所得小于尾款時,買方的
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
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四)?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
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后果:其一,若房價上漲,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其二,若在過戶之前,賣方夫妻
離婚,則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并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回遷房在轉讓時需要注意轉讓雙方的身份信息、并且需要約定好轉讓時過戶和付款等的詳情,以防轉讓一方在此過程中出現一定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