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很多人在繳納相應的稅收之后就會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如果這些土地原本是國有的,那就有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而使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因此,相關人士應該知道這方面的一些知識。那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程序及法律依據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當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到位后再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當采取:先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給予補償再拆除或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不需要補償的直接拆除或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沒有地上
建筑物、構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1、“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
第一步:修改規劃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組織編制機關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沒有《實施情況總結》或《專題報告》組織編制機關不得編制修改方案。
組織編制機關為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步:報批規劃
規劃的審批因規劃內容和規劃級別不同,審批的權限不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13、14、15、16條規定,國務院、省級、市級、縣級均有批準權限:
國務院負責審批的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政府負責審批的有:省級政府
管轄的行政區域除省城市以外的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政府負責審批的有:城市轄區內的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縣級政府負責審批的有:除縣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
省級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步:公示規劃
城鄉規劃直接涉及公眾生產、生活,財產權益等問題。因此,《城鄉規劃法》第26條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8條明確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三步:實施立項
市縣鎮府為實施總體規劃還應制定五年近期規劃,依據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根據本級財政投資能力和上級財政支持政策水平,編制項目建議書或項目條件交給有關單位或公司實施。
第四步:
拆遷許可
項目承接單位或項目公司,按照《城市
拆遷條例》規定有關
拆遷程序辦理
拆遷行政許可,獲得許可后及時公告。
第五步:補償安置
按照城市
拆遷條例的規定,經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標準簽訂補償協議,給予安置。《城市
拆遷條例》第24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需要遷移的被
拆遷企業還應當為其提供遷移場地,因遷移營業損失還應補償。
有償“收回”方式的,征地補償費、
拆遷補償費、征地規稅費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應該由政府返還,其價格標準則應區別情況處理:因國家方面的原因,如為了公共利益、實施城市規劃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現時市場價格計算、返還四項費用,土地的增值歸土地使用者所有,以體現“有償”收回的法律規定。
第六步:拆除收地
實施補償完畢后,由國土資源部門將土地收回,注銷登記。政府再依據新的規劃確定土地用途,以招拍掛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土地,原使用人仍然有權參與招拍掛,但必須按照新的土地出讓條件使用土地。
2、“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
第一步:查處違法用地立案
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職權或舉報,發現土地使用人:
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
3、未按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情節嚴重的。應當按收回國有土地違法案件立案調查。
第二步:處罰前履行告知、聽證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行為,因此應依據《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處罰機關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義務,確保處罰的公正性。
第三步:下達無償收回
行政處罰決定
在履行了法定處罰程序的前提下,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就有關補償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步:
執行決定收回土地
下達決定后,告知被處罰人行政爭議的救濟途徑。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被處罰人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或者經復議或訴訟維持了處罰決定的,處罰決定生效。生效后被處罰人拒不履行的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
收回國有土地事實依據: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為商業利益。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
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
拆遷規模嚴格
拆遷管理的通知》:“嚴禁未經
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的相關知識,由此可知,國有土地的收回分為兩種,一個是有償,一個是無償。其中有償的收回會在賠償付清之后再收回相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在本網站進行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