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民事、行政案件都可能存在訴訟
管轄權轉移的情形,而兩者中由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因此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你知道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嗎?接下來,我們將為你介紹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的相關知識,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
管轄權轉移是怎樣的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
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
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
管轄權;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
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準后報送。
二、行政訴訟
管轄權轉移的特殊之處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人民法院對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
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于2015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只能是從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上級人民法院,而取消了從上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下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這也是和民事訴訟
管轄權轉移的最大區別。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行政訴訟
管轄權轉移的相關內容,在這里要提醒您注意,民事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可以由上級法院轉移到下級法院,也可以由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而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轉移只能由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