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況下我們都能了解到包辦婚姻,尤其是偏遠的農村地區,父母為了自身家庭的利益在不詢問當事人的意愿的情況下進行包辦婚姻,而此時當事人并不想要這段婚姻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利益包辦婚姻是否有效這個問題的解答。
一、利益包辦婚姻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雖然明令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效力如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由于該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均按照
離婚程序處理此類婚姻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
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
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
離婚或不準
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也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這類婚姻實際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無效的婚姻。因為
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無效的,也就不存在
離婚的問題了。 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過程中,雖然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規定為可撤銷的婚姻,也有人主張將包辦、買賣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四種情形,而并不包括包辦、買賣婚姻這一情形,據此可以認定,這類婚姻并非無效的婚姻。 買賣、包辦婚姻雖然不是無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從審判實踐來看,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而包辦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脅迫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這種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說,這類婚姻原則上是可撤銷婚姻。通過上文對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知道利益包辦婚姻雖然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還是會按照婚姻糾紛的問題來歸類處理,而像此類沒有意愿被脅迫而結婚的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所以利益包辦婚姻是否有效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當事人是可以去申請撤銷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