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出臺后,產生變化的一些內容,特別是關于
離婚房產分配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尤其是造成了大多數女性的一片嘩然,覺得新婚姻法中婚前男方購買
房產不參與分配、婚后雙方財產購買的男方房改房也不參與分配,這些規定過于偏袒男方,對出于弱勢的女方尤為不平,那么,新婚姻法女人是不是不利呢?
新婚姻法的規定,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女人并沒有不公平之處,結婚自愿是男女雙方自由平等意志的共同體現,既然選擇了對方,并決定組建家庭,那么就應該以維護家庭的共同利益為根本,而不是去計較婚姻關系破裂后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而且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購買
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
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不僅對男方有效力,對女方同樣是如此,只是按照我國的傳統習俗,結婚是一般由男方負責購買
房產,因此才會造成看上去對男方更有利,其他相關的一些規定也莫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