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故意損毀他人的財物的話,損毀數額達到國家立案標準的話,就會立案對當事人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通常情況下,如果損毀財物的話在審判的過程當中,都會進行司法鑒定。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毀壞財物損失司法鑒定是否很有必要?
一、毀壞財物損失司法鑒定是否很有必要?
必須鑒定,不鑒定無法確定損失金額,就難以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各省有標準,大多數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的,是以5000元為標準。就是說損毀5000元以上構成犯罪,5000元以下,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無權鑒定,必須由公安機關委托當地縣物價局所屬的價格認定中心或者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人民法院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怎么說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處罰?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損毀財物損失做司法鑒定是很有必要的,對于原告和被告來說,都可以更加進一步的確認損失金額。因為我國規定損毀財物損失達到5000元的話,才會進行立案追究。不做司法鑒定,就沒有辦法確定賠償的數額,也沒有辦法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