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要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又不需要立即被判處死刑的,往往都會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然后交由
執行機關
執行刑罰。那你知道死刑緩期
執行在哪里
執行,它的
執行機關是哪個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閱讀了解。
一、死刑緩期
執行的
執行機關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
執行機關是監獄。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
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
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死刑緩期
執行的
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等有關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
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
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
執行。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
判決、裁定
執行通知書回執,經
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收押審查的內容包括:1、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和是否有誤、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對于符合收押條件的,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對于不符合收押條件的,
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收押。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
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
執行,并將收監
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
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對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由上可知,死刑緩期
執行的
執行機關是監獄,犯罪分子要是在期間沒有犯罪,兩年之后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罪,一般情況下就會核準死刑。要是對此你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