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很多開發商由于資金等問題,往往都不能在
合同的規定期限內按時交房,這個時候,您就很關心,當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候,購房者該怎么辦呢?關于延期交房的處理辦法,請看我們下文詳細介紹。
一、購房者可以解除
合同
《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
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
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
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購房者是可以選擇解除
合同的,但是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
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
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根據《
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催告是解除
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對開發商進行催告,購房者應當是不可以的解除
合同的。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購房者可以要求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由上可知,開發商延期交房是一種
違約行為,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
合同,也可以選擇讓開發商賠償
違約金。我們還要注意,解除
合同和
違約賠償是可以同時主張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