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從來都是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爭奪的對象之一,同時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要是夫妻因
離婚財產糾紛而
起訴到法院的話,那么法院作出判決都有哪些依據呢?關于
離婚財產的法律條文內容,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離婚財產分割依據什么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 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 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 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 135 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 137 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 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 8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 9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夫妻協議
離婚的,對
離婚財產的處理,法律不會作出太多的干預。但如果是訴訟
離婚的話,法院在對
離婚財產進行判決的時候,則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煩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