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
離婚的原因通常是雙方的感情破裂,已經無法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
離婚,對婚內財產以及孩子的
撫養權作出合理的安排。不過實踐中會有一些夫妻男方在服刑,而女方想要
離婚的情況,那老公坐牢了怎么辦
離婚手續?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老公坐牢了怎么辦
離婚手續?
如果一方在服刑,無法通過協議
離婚,另一方只能
起訴至法院,走訴訟
離婚的流程。根據訴訟法的規定: 服刑人員配偶之
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準予
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1條)。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
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民訴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
離婚糾紛屬于比較普通的民事案件,當然應當遵照此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
離婚】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二、訴訟
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
起訴階段
起訴階段的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進行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
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
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
再審。
通過以上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正在服刑,雙方是無法協議
離婚的,另一方只能通過訴訟
離婚的方式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通常情況下,法院在處理其中一方服刑,另一方提出
離婚的案件時會準予申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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