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
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2、向法院提
起訴訟
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
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
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復核
與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很多情況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表達訴求,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在內的形式應當是可以的。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涉及證據、理由、法律適用上的許多問題,為了便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準確“把脈”,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遞交申請。
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可見,啟動復核程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
1、時間條件,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
2、形式要求,遞交書面復核申請,不能采用口頭或其他形式;
3、遞交部門,做出事故認定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
4、內容要求,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5、次數限制,只能復核一次,不能復核一次后認為不公正而再次申請復核。
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有沒有限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
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