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
房產性質是比較特殊的,是屬于國家為了解決公民住房問題和發(fā)放福利的一種公產房。所以關于公產房的產權分配問題,在使用的時候和其他商品房是有所區(qū)別的。在某種情況下,公產房繼承也是有所限制的。下面我們就詳細為您介紹一下,公房繼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一、公房繼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規(guī)定的?
首先,公房不屬于公民死后
遺產的范圍。繼承是指繼承按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那些雖然歸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無所的財產,不屬于被繼承人的
遺產。
其次,承租權不能繼承。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
合同關系,
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據
合同的約定,將出租的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據
合同的約定,出租人交納租金,占有、使用房犀,并在
合同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依
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權在內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而不包括處分權,這是基于對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而決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
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希望能繼續(xù)租住該房屋,需要其與房屋所有人另行訂立租賃
合同。
實踐中,公民承租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兩種情況:
第一,單個公民享有承租權,承租房屋的□的是為了自用,別的親戚或家庭成員并未使用或很少使用該承租的房屋。這種情況下,作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時,其承租權自行消滅,不發(fā)生承租權的繼承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繼承人意欲繼續(xù)承租該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義,按照有關房屋租賃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房屋所有人或國家房管機關訂立新的房屋租賃
合同。
第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享有承租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房屋租賃
合同載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戶主一人,但實際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戶主共同生活的仝體家庭成員,他們對以戶主名義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權利,ifll戶主只不過是全家的代表而已。這種情況下,當戶主或其他家庭成員死亡時,對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員來說,僅僅發(fā)生承租權主體減少的問題,并不發(fā)生承租權消滅的問題。因此,當房屋租賃
合同上載明的承租人死亡時,如果租賃期限未滿,出租人無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原租賃
合同,從而損害其他家庭成員的承租權。
二、承租人子女能繼承公房嗎?
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xù)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
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通過贈與、轉讓等協(xié)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xù)。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xù)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的,由共
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xié)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
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上文所提的共
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通過我們的介紹,您可以看出,首先公房屬于國家的公共財產,不屬于公民死后
遺產繼承的范圍。夫妻雙方
離婚公房的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另外您在解決此類問題的時候,如果遇到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聘請專業(yè)的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