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在受傷后,若用人單位不愿意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職員可以在限定期限內下當地的鑒定機構,或者是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做工傷認定的申請,有些職員在受傷后處于各種緣由,沒有及時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故而構成了老工傷,你是否知道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后,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的過程。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張士謙律師認為是違法的,具體見《申請工傷認定不必提交證人證言》一文。申請工傷認定后,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鑒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后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么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并沒有規定一年之后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于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后,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于行政不作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
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于《工傷
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
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對于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范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么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老工傷認定時效與新工傷的認定時效是一致的,對于職員受傷后一年內沒有提出
工傷鑒定的請求的,當地的鑒定機構可以不受理其申請鑒定的請求,職員也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但用人單位自主承擔的,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