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在為出現勞動
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是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但若職員不按照既定的規章從事公務,那么企業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據我國超過法律的規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經過的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
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解除勞動
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發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1)用人單位對于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征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3)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準。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布裁員方案。(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由
合同當事人雙方就
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按先后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4)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后的環節
(1)辦理社會
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
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
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
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3)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4)勞動
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
合同鑒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
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
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
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在出現法定事由,或者是約定事由后,企業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的,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規定進行,首先需要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繼而需要與勞動者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在簽署協議后用人單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