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執法機關在對我國公民
執行逮捕和釋放的時候,都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不可以自己私自操作。通常來說,刑事案件在偵辦的時候,有些時候會對案件人進行拘捕,但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也會進行釋放。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釋放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釋放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
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
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
逮捕的,而辦理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
起訴;
三是在
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
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
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
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
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
逮捕的被
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二、我國法律法規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先行
拘留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相關規定,以下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
執行刑事
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
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
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果抗拒
拘留,
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決定
拘留的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訴法中要求執法機關在釋放當事人的時候,要發放釋放證明書、有撤銷案件的話,也應該免除刑事
拘留,予以釋放等。總而言之,不管是刑拘還是釋放,我國法院都有著嚴格的審批流程,任何一種制度都是絕對嚴肅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