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話,一般來說犯罪分子是不需要再去監獄當中去接受改造的,但是有時候緩刑的考驗期還是比較的長的,當然在緩刑期間,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同樣是可以進行減刑的,當然這個條件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定的,那么緩刑減刑條件是什么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 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 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并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
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當然至于什么是重大的立功表現,在我國的刑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來說想要滿足重大立功這個條件的話還是比較的困難的,所以說在一般的司法實踐當中,緩刑期間減刑的情況還是比較的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