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履行的主體應當是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應當由
合同債務人向
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
合同的債權人按
合同規定,享有追索債權的權利,這是對訂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
執行主體的基本要求。凡是國家法律、政策、計劃要求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
合同,
合同性質決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
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必須親自履行的
合同,
合同債務人都必須親自履行,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但是,在某種特殊情況下,
合同實際履行的主體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
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履行權或債務,這種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合同義務的應有明確的約定。《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該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合同義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約定,債務人均應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