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如果無法協商一致
離婚時,是可以通過
起訴的方式來要求法院判決
離婚,這在我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么
起訴離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請看我們下文詳細介紹。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
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
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
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
二、訴訟與
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上述地域
管轄是
離婚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三、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
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
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
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
離婚協議
四、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
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
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對于調解無效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
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
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
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
離婚訴訟。以上就是我國對于
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要提醒您,如果第一次
起訴法院沒有判決夫妻雙方
離婚的,原告必須等待6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的
離婚訴訟。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