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一、《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說,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鑒定意見復印件。二、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為了使司法鑒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鑒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期間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3、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果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鑒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論。由此可見,按照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鑒定告知的期限是五天。也就是說等鑒定結果出具后,公安機關要在五天內告知被告及代理人。告知的方式應該是書面的,通常是將鑒定書的復印件交給被告。如果被告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尋找證據來推翻原鑒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