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行為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及國家對金融
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數額較大會構成
票據詐騙罪。由此可見,認定
票據詐騙罪,核心在于認定
票據詐騙行為。那實踐中應該要如何認定
票據詐騙行為才好?下文中,我們就來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一、要如何認定
票據詐騙行為
1、
票據詐騙行為,即通過金融
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
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
證券。廣義的
票據泛指各種有價
證券和憑證,如債券、
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等。狹義的
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
證券,即出票人根據
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
證券。在我國,
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
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2、
票據詐騙罪中,實施
票據詐騙行為的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亦能成為行為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
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
票據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
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3、實施
票據詐騙行為,是基于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
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
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
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
票據詐騙罪中的
票據詐騙行為。
二、認定
票據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么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
票據冒充真
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
票據時,“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確實不知道該
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這里所說的“作廢”的
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
票據,它包括《
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
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
票據,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作廢的
票據。要求行為人在使用
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
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
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
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2)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3)用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
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這里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是指
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鑒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鑒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鑒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鑒不符。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
票據的當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匯票、本票并在這些
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里的“資金保證”,是指
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
票據時,具有按
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從《刑法》中的
量刑規定來看,要是行為人實施
票據詐騙行為并且被認定構成
票據詐騙罪的,那此時最高面臨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所以被控
票據詐騙罪,要積極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行使辯護權,避免被冤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