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
逮捕一些犯罪嫌疑人是司空見慣的事情。那么公安機關是如何確定哪些犯罪嫌疑人是需要
逮捕,哪些是不需要
逮捕的呢?這就涉及到刑事訴訟法批準
逮捕的相關法律規定了。嫌疑人是否應該被
逮捕都需要經過各部門的批準才能確定,下邊給您詳細的介紹一下
逮捕的具體流程。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
逮捕的批準程序
(一)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二)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在查閱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三)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
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并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2)對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說明不批準
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四)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回執及時送達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
執行,也應當將
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
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
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五)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后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
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此外,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
逮捕案件,發現應當
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
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
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
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在
逮捕嫌疑人之前,首先要有縣級以上的相關負責人批準,再有檢察部門的人員進行審查,只有在通過審查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逮捕。對于未通過審查的也可以要求復議,根據具體結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