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規定的刑種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
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是名副其實的主刑。
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拘押于監獄或其他
執行場所,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場所
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
執行與緩期二年
執行兩種情況。
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
執行。對判處死緩的犯罪人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執行死刑。
(注:這是傳統的分法,本人認為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是本質上與死刑截然不同的刑種,從實踐來看,二者對被告人的意義也截然不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被告人一般會戴鐐、銬,是不太可能再犯新罪的。判處死緩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會改為無期徒刑,也有少部分直接改有期徒刑的。本人認為死緩應歸到無期徒刑中更為確切,這里尊重大多數法學人士的分法。 編者按)
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六、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根據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是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是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八、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九、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