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將走私、販賣、運輸以及制造毒品的行為,規定在一起,視為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一個犯罪的,則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各地關于運輸毒品罪的具體
量刑可能不同,下面我們為您介紹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罪
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
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3)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①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③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鴉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毒品數量達到本罪實施細則的第1條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條第二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第2條第(1)至(2)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4)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鴉片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五種情形之一,即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③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逮捕,情節嚴重的;⑤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且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的增加或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5)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受雇運輸毒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7)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關于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犯罪的
量刑標準,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需要注意上述
量刑標準是在《刑法》規定的
量刑范圍內做出的,只不過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了細化。涉嫌該罪的后果還是非常嚴重的,最好是委托網站專業的辯護律師作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