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刑事被告人
量刑處罰的時候,罪犯都希望自己能夠被判緩刑,這樣就可以暫時不用
執行所判刑罰了。但我國對緩刑的適用作出了相應的條件限制,因此也不是所有的罪犯最后都可以被緩刑的。那么法律中規定的緩刑限制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
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方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布若干年的暫緩
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
執行。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
執行完畢后還必須再
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我國屬于前一種方式,法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確定適當的考驗期限。我國刑法典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可以說是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緩刑與免除刑事處分的區別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
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反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則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另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限制條件有哪些
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緩刑。這可說是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累犯的主觀惡性較大,適用緩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們被處罰的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當今世界各國的刑法典一般都將累犯規定為緩刑適用的排除情況。譬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0條規定,對于犯罪行為前5年內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輕罪判處徒刑或監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對于判處數額超過40萬法郎罰金的法人,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根據規定,一般累犯不能適用緩刑,同時犯
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因此,罪犯在滿足了緩刑條件的情形,但是有具有這些情形的話,也是不能適用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