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債權轉讓關系著債務人應該向誰履行債務的問題,但不會涉及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問題,不過這畢竟與債務人的利益相關。究竟債權人在轉讓債權的時候是否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樣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我國《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雖然《
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同時也對能夠轉讓的債權作出了以下限制:(一)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事實上,能夠用來轉讓的應當是與人身沒有密切聯系的,比如借錢產生的借貸
合同。而相對的,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權不能轉讓,如撫養費、贍養費等。(二)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在
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債權的可以是明確規定絕對不能轉讓,也可以是附條件的不允許轉讓,但是只要是當事人符合法律的約定都有效,如果債權人未按
合同約定而將債權轉讓,則該轉讓無效。(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二、債權轉讓時不得改變哪些主要的內容
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改變債權轉讓主要內容的債權轉讓不成立。對于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的具體規定如下: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
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
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知道債權轉讓的一般是不用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此時必須要及時的通知債務人,否則的話債務人可能會向原來的債權人履行債務。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