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行政訴訟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一般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2、特殊
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
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
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
起訴狀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
管轄時,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人民法院對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
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的
管轄分為了一般
管轄與特殊
管轄,詳細內容您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通常情況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
管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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