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是包括試用期的,試用期的長短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規定,當然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而且試用期解除
合同是比較簡單的,那么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有經濟補償嗎?我們在下文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后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
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新簽的勞動
合同是無效
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系還同勞動者簽
合同,那么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根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做法是否違法違規才能決定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2、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
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
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
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三、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
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
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
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在勞動
合同中是一個特殊階段,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解除勞動
合同,而用人單位卻不能隨意的解除
合同,違法解除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的。所以,您還有問題的,請登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