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選擇了協議方式
離婚的,自然就是要按照規定來辦理
離婚手續,不然就無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而在協議
離婚過程中,需要簽訂書面的
離婚協議書。那您知道這個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都有哪些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1、登記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10、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二、
離婚協議書什么時候生效
一般情況下,民事
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但
離婚協議涉及到人身關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
合同,其生效條件有特別之處。雖簽訂
離婚協議,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
離婚登記,該
離婚協議未生效,
離婚協議簽訂雙方仍為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屬于婚內
離婚協議。由于
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
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
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也是
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
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并對
離婚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并辦理
離婚手續。我們就為您解答到此,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如果夫妻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對于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準備的就不再是
離婚協議書了,而應該是
離婚起訴狀,不然就有可能無法順利啟動
離婚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