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后,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后,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钡诙粭l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
合同?!?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
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如果是業主空置的房屋,物業費仍然應由業主支付,但如果是開發商還未交付業主使用的空置房,物業費應由開發負責。同時,我國的物業費收取是有一定的標準的,物業不得收取規定之外的費用,否則會接受相關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