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賣淫罪
量刑標準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1、根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開展
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工作,對《人民法院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第二十六節(jié)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第一百四十九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量刑格】(一)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1次,基準刑為拘役六個月或者管制刑;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2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二)引誘、容留、介紹2人賣淫各1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三)引誘、容留、介紹3人賣淫各1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四)引誘、容留、介紹4人賣淫各1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是在進行試點之后才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對于觸犯本罪的,至少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形進行判刑,介紹、容留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進行賣淫的,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