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
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該條件中提及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務人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債權人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情形。該條中提及的“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是指債務人因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
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除外。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