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
離婚對于孩子的
撫養權有著一定的影響,這是因為
離婚之后,需要確定孩子的
撫養權歸屬,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確定
撫養權之后,由于一些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對孩子的
撫養權進行變更,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怎么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目前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雙方
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
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么只能通過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
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
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
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
離婚孩子
撫養權。
二、如何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
(一)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
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
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
起訴要求變更。
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二)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訴訟和審理。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
起訴。因為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的,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點,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判決
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
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四)單方面擅自變更撫養關系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
起訴。
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
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
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
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
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是有兩種方式的,第一種方式是雙方進行協商,協商成功就可以變更,其次,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變更,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方式都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您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們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