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決
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到法院
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注明
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如果沒有意外的情況,則定期開庭。
2、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應遞交
上訴狀。
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
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
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
再審。
二、訴訟
離婚的
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夫妻
離婚時,由于孩子的
撫養權以及財產糾紛,往往很難協商一致,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法院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