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好的時候,可能做什么都是會考慮到對方的,甚至還會以夫妻名義來為對方投保,自定對方為
保險的受益人。對于這樣的情況,如果夫妻
離婚后,此時雙方不具有婚姻關系,那可以變更受益人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
離婚后可以變更
保險受益人嗎夫妻購買人壽
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
離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
離婚而自動變更,
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
離婚而喪失。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
保險合同中由被
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被
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向
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確認索賠后直接把
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
保險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與投保人、被
保險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國《
保險法》的規定,“人身
保險的受益人由被
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人們在購買人身
保險時,往往極易忽視“受益人”這一項。《
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
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
保險人。
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
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
保險人同意。”律師提醒,夫妻
離婚后應當將原為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取消,或者變更為其他親屬。否則,即使
離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權享受
保險賠償金。所以,一般
離婚后,前夫或者前妻購買的以自己為受益人的
保險,通常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變更
保險的受益人。二、保單是否可以作為夫妻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
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
保險,但是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首先,夫妻雙方應當明確保單是一種什么樣的財產。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
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
保險人也就失去了
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
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在此種情況下,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在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的情況下,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
保險人,由被
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
保險費用。對于
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處理夫妻離異的
保險單分割時,民法典律師建議采用以上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按照
保險的精神來看,受益人一般都是與投保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實踐中不能出現隨意指定投保人的情況,否則就會帶來
保險風險,這對被
保險人來講是很不利的。但如果夫妻
離婚后,雙方已經不具有了夫妻關系,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是可以對受益人進行變更。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