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提
起訴訟的一方事先墊付一定的訴訟費才行。但這并不意味著最后就要由原告承擔訴訟費。那到底
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呢?我國法律中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
離婚案件的
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
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
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提起
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二、提起
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其實,提起
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且不能就
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
離婚。那么,如何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這不妨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人民法院在接受
離婚案件后,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準予
離婚。一般情況下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應該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而原告最初交納訴訟費其實都是墊付的。而法律中也要求提起
離婚訴訟需要具有法定理由才行,不然最終法院也是不會做出
離婚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