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市場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投資陷阱,其中就包括非法集資。有些企業并不具備發行
股票的資質,卻以發行
股票的名義進行集資,如果達到一定的金額并產生嚴重后果的,會涉嫌構成非法集資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那發行
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起和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發行
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
股權等 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發行
股票的非法集資如何
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而非法集資的當事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非法集資所涉及的人數較多,數額較大,給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國對非法集資罪的
量刑較重,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會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