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和
工傷鑒定除了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之外,兩者依據的法律法規也有所不同,
工傷鑒定是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而傷殘鑒定的范圍比較廣泛,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那么兩者之間又有哪些實質性的區別呢?
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的一種活動。傷殘鑒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鑒定。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處,但更多存在區別。
一、申請鑒定主體不同
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
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二、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
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
工傷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
工傷鑒定申請者的申請
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三、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
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
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
工傷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
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四、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
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
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
醫療終結后。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訴,傷殘鑒定和
工傷鑒定在四大方面有所不同,
工傷鑒定的對象一定要處于工作狀態,也就是跟用人單位簽署了勞動
合同的勞動人,而傷殘鑒定的對象可以是交通意外或者是打架斗毆等方式而導致傷殘的人士,因此兩者受到的法律保護是不一樣的,不可相提并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