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職工簽署書面的勞動
合同,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勞動關系認定。這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關系沒有經過認定會導致職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職工拿到勞動關系認定書后,就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要求補簽勞動
合同。那么勞動關系認定書從哪開?我們通過我們的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勞動關系認定書從哪開?
勞動關系認定是指(一般)由勞動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者需提交工資支付憑證或者工作證等證據,對于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無法提交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對勞動者有利來處理。申請勞動關系認定當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以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三、職工在認定勞動關系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
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講到這里,您應該知道了勞動關系認定書從哪開。職工提出勞動關系認定,可以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也可以到
勞動仲裁委員會,這些部門都可以出具勞動關系認定書。職工辦手續的時候,需要帶著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包括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表等。如果舉證困難的話,也可以要求單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