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在生活中是一種很常見的犯罪行為,一般受害者在報案了之后警方就會積極的追繳被盜的財務,如果案件的性質重大,法院還會判定為盜竊罪,但是如果被判為盜竊罪 罰金怎么交呢?我們就在下文中為您具體的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被判為盜竊罪 罰金怎么交?
判處罰金附加刑的,如果主動交納則交給判決法院(刑事審判庭),如果主動交納則會移交
執行局
執行。在實際操作中,服刑人員的監獄,
看守所,社區服刑人員所在的社區矯正機關都可了代為接繳納的罰金。罰金作為我國刑罰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所謂“一次或分期繳納”,是指對犯罪分子判決的罰金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裁決一次或者幾次繳納均可。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繳納罰金,規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可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災禍,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此外,我國刑法還建立了罰金刑
執行的隨時追繳制度,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二、盜竊罪罰金必須交嗎
(一)罰金屬于我國刑罰的附加刑,《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二)根據上述這兩條規定,罪犯在法定期限內不繳納罰金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三)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
執行完畢后,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四)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五)最后,許多人會問“交了罰金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這一問題。其實并不是這樣的,通常情況下盜竊罪交了罰金,是否還會判刑要看犯罪情節而定,一般有三種情況:1、如果是數額較大,未構成數額巨大以上的,有可能單處罰金,則不會判處刑罰。2、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3、而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則一定會判處刑罰的。如果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間,那么監獄或者是
看守所的所在的社區矯正機關是可以代其繳納的。而如果罰金的數額巨大,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是必須是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