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協議
離婚雖然都是我國法定的
離婚方式,但相比之下很多有
離婚打算的夫妻最開始還是會先選擇協議
離婚,而在無法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通過向法院
起訴的方式
離婚。那這個
起訴離婚協議
離婚之間有什么區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起訴離婚協議
離婚有什么區別
1、程序的區別。具備自愿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
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
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于“
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
離婚證。
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2、性質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
合同的性質。但
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
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
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
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3、效力的區別。登記
離婚協議與訴訟
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系都不能直接
執行;登記
離婚協議與訴訟
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钡怯?a href=lihun/>
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系部分即時生效,
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
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
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
離婚、子女及財產關系即時生效;登記
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
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后,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而訴訟
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登記
離婚協議與訴訟
離婚協議都不得
上訴,不得申訴。
二、
離婚方式有哪些
協議
離婚:僅指當事人雙方協商并自愿達成
離婚協議,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
離婚申請。1、一般需要結婚登記證、照片、協議
離婚書等。2、要求所達成的協議事項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如果僅就子女撫養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產部分也可另行解決或者訴訟分割。3、民政機關發給
離婚證,夫妻關系消滅。4、該《
離婚證》效力既定,無待定之談。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質疑該
離婚證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駁回。5、如果一方對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協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分割訴訟。訴訟
離婚:當事人協議
離婚不能(成),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不成
離婚協議的,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被告所在地
管轄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1、在
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自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并制作調解書。因此這里并不叫做“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
離婚”,而必須是: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協議或者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管是選擇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當事人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除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外,就是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
離婚手續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