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主要有: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債務人的某項權利被債務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對該權利一般不能再作處分。2`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對因行使代位權所用的必要費用,有權請示債務人予以返還。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得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擅自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3、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凡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而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