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伴隨婚姻的結束,然而
離婚并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尤其是雙方育有子女的情況下。
離婚后無論孩子
撫養權歸誰所有,也不可能就此切斷另一方與孩子的關系,畢竟血緣關系抹殺不掉。那么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
離婚協議不探視該如何約定有用?
一、探望權在
離婚協議中如何約定?
在探望權制度的設立上,我國采用的是協議優先的原則,離異的雙方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確定探望權。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
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在很多
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探望權的規定比較籠統,以至于在發生爭執后才發現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子女探望權這么約定:探望權的行使由雙方協商解決。這樣的約定可能會在離異的雙方發生矛盾的情況下導致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難以實現,因此在起草
離婚協議書時一定寫明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每月探望一次、每周探望一次或其他方式、注明起始時間等等)、地點(對方家中、自己家中、戶外等,可做靈活約定)、方式、是否需要一方在場、一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時應承擔什么責任、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行使探望權最好與子女進行協商。
二、不履行
離婚協議怎么辦?
由于
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賦予強制
執行的效力,所以當一方不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協助探望權的行使等義務時,另一方須另行提
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出具判決或調解書,待生效后方可強制
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
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法院的
執行機構可以依據判決或調解的內容強制
執行。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當然,對子女探望權的強制
執行,并不是針對孩子的人身,而是由法院的
執行機構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一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是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說服其同意對方行使探望權。血脈天性,即使
離婚協議不探視,也保證不了另一方不行使探視權。為了防止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協議,保證孩子的探視權,簽訂協議時應該寫明探視權行使的具體事項。當遇到一方拒絕履行協議時,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