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二00一年第17號令
實施日期:2002-01-01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
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
合同包括
專利權轉讓
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
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技術秘密許可
合同、技術服務
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
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
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
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 (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
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
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
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
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
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
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
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
合同申請書、
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
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
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
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
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
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
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
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
合同號 (二)
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
合同概況 (七)
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結匯方式 (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
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
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
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
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
合同在
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
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