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種類都有哪些對于一些違法行為,雖然夠不上犯罪,但此時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此時具體的處罰也有種類規定,實踐中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采取的治安處罰不同。那到底治安管理處罰種類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治安管理處罰種類都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
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
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
行政處罰。(3)行政
拘留。也稱治安
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
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
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于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并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即警告、罰款、行政
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以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行為人不同的違法行為,那么具體的治安處罰也是不一樣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