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地都很迅速,日新月異,我國的法律也日漸完善,然而在
執行過程中有不少障礙,如此我國刑訴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孕育而生,律師、法官、申請人、原告人、被告人、和嫌疑人等都要按照其成文規定而行,比如刑訴法五十二條的規定就很清楚地敘述了他們訴訟的步驟流程。那么其中刑訴法五十二條的解釋是什么呢?
一、刑訴法五十二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五十二條有寫,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訴法五十二條的解釋是什么?
本條是對
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規定。申請
取保候審是法律賦予已被
拘留或者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提出申請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提出申請。申請的提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明確說明自己適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這樣便于司法機關在考慮或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措施時,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當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
取保候審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申請一經提出,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其
取保候審。這是為了法律判決的公平公正。是否同意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