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付定金情況,特別是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為了保證一方的利益不受損失,另一份要付一定的定金。而在處理債務相關事宜的時候,我們要支付押金。定金和押金有一定的區別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
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
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
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
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
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三、區別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
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
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
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
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
合同義務人履行
合同的作用,其對
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于上述關于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
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
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有哪些?主要體現在定金擔保的法律效益、擔保方式、
違約處理、使用場合等方面。簡單來說定金是在簽訂
合同時雙方之間的一個擔保,而押金卻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