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司法鑒定能做幾次?
所謂司法鑒定,是要對案件的定性起到關鍵作用的一種專業性行為,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但是在許多的訴訟過程中,會有當事人不滿司法鑒定結論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進行復審。那么一個司法鑒定能做幾次呢?今天我們就這一問題進行簡單的的闡述。
一、一個司法鑒定能做幾次
鑒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鑒定,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從字里行間可以得出結論,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 只要主體資格符合 第三條 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第四條 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 程序上也沒有違法,鑒定結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關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第三十六條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定司法鑒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為案件的偵破和性質的定論服務,為其提供依據和證據,所以,一個正確的司法鑒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而當事人在對其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時候就一定要進行再一次的司法鑒定,不要擔心司法鑒定能做幾次,只要對案件有利,多做幾次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