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是被依法采取了強制措施的話,此時可以聘請律師來幫助申請辦理
取保候審,這是對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利的。那在獲得了取保批準之后,作為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后,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具體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沒有經過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是關系一個人最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更換變動的,一定得跟
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被
取保候審的人是還有訴訟傍身的,所以如果有傳訊的話必須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被
取保候審獲得自由活動的人不得進行干擾的,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注意,如果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會導致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還需要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
對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二、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雖然此時不用被關押在
看守所,但此時人身自由也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在取保期間也是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才行,不然就會被撤銷取保,然后對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