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中一方患乙肝另一方可以提出
離婚嗎首先,女方患了乙肝不屬于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的范圍內,所以,男方是可以提出
離婚的。男方可以通過協議
離婚或者訴訟
離婚的方式進行
離婚。如果選擇訴訟
離婚,注意是否具備了規定的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
離婚的情形。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且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患病之后,要多理解多寬容,乙肝不是醫學上的不治之癥,多鼓勵患病一方積極進行治療。而那些患有乙肝還未走入婚姻的伴侶,為了對自己和未來的配偶負責,建議乙肝患者還是應該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自己的病情,并通過醫學手段保障雙方的健康,這樣才能保衛雙方婚姻。二、婚前患病婚姻一定無效嗎以上是無效婚姻的四種形式,筆者認為婚姻法一概而論地將這四種形式全部列入自始無效的范疇不些不妥。對于“重婚的”和“不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屬于嚴重違反結婚要件的違法婚,應屬于自始無效婚。對于“疾病婚”,沒有嚴重的危害性,而欠缺的要件,隨著婚姻的持續有可能達到合法婚姻的要件。結婚時未治愈的疾病,結婚后治愈了,如一概而論地將已經“合法”的婚姻還主張無效,我認為這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婚姻不宜一刀切地按無效婚姻處理。由于乙肝屬于傳染病當中的一種,同時也是屬于我國法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之一,因此要是在結婚之前發現一方患乙肝的話,那此時是不滿足結婚條件的,因而當事人也無法順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要是在婚后發現的話,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感情破裂的,其實也是可以提起
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