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的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會要求某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也即證明對方導致了糾紛發(fā)生的證據(jù)舉證,不同的案件的有舉證責任的主體是不一樣的,今天我們給您帶來的是勞動關系成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相關信息。勞動關系成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的責任?!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它首先明確了“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著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jù)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么,要證明勞動
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并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由于一般提起勞動糾紛訴訟的主體是,由于用人單位的某種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的勞動者,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的勞動關系成立舉證責任是由勞動者承擔的,但是對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考勤記錄等信息,由用人單位承擔。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